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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人民法院:“西柏坡精神”薪火相传

作者: 发表时间:2017-06-30 03:00:07 阅读:38次

1948926日,华北人民法院在距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不到100华里的小村庄——平山县王子村诞生,中途(19492)迁址北平(北京)19491030日,华北人民政府与中央人民政府交接完毕,最高人民法院于1949111日启用印信正式办公,华北人民法院走完13个月短暂而光辉的历程。华北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雏形,1948年,作为华北人民政府的19个政府机构之一而成立。华北人民法院首次明确定位了法院的人民属性,确立审判工作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的司法理念,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明确人民司法工作方向,为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成为中国大地上颇具代表性和影响力的过渡性审判机关,至今薪火相传。

如果不是一次偶然的机会,这段历史不知还要尘封多久。

20世纪90年代,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开展档案规范化工作,在布满尘土、小山一样的卷堆中间,几份有“华北人民法院”字样的判决书、送达回证和便函,引起了工作人员注意,华北人民法院在西柏坡的这段历史,从此进入公众视野。

华北人民法院在平山县办公仅有5个多月时间,史料稀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为挖掘历史,向全省法院发出了征集文物资料的通知。经过艰难复杂的搜寻,陆续搜集到当年的文字、图片、旧物,以及老人们的回忆,让华北人民法院那段烽火硝烟中的旧事和人物一点点浮出水面。

201171日,在河北“大西柏坡”布局的背景下,华北人民法院旧址以古朴庄重的面貌重现于王子村,再现当年华北人民法院的工作生活场景。次年518日,最高人民法院将其命名为“全国法院革命传统教育基地”。

首次明确法院人民属性

在华北人民政府之前,中国共产党领导创建的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中,并没有明确地定位法院的人民属性。19489月,随着华北人民政府的成立,在晋察冀边区高等法院和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合并基础上,华北人民法院作为19个机构之一在王子村成立。华北人民法院院长陈瑾昆受木质方印一枚,文曰“华北人民法院之印”;木质长戳一颗,文曰“华北人民法院”。从此法院冠于“人民”二字,充分体现了它的人民性。

19481023日,华北人民政府发布《为统一各行署、司法机关名称、恢复各县原有司法组织及审级的规定的通令》(下称《通令》),规定各行署原有司法机关一律改为“某某(地区名)人民法院,由华北人民政府统一颁发印信”,人民法院的称谓第一次在中华大地上出现。

法院的人民性,更体现在华北人民法院各个工作环节中。在审判工作中,华北人民法院坚决奉行并贯彻严谨务实审慎的审判作风。在华北人民法院和冀东行署的一份函件往来中显示,华北人民法院要求各县在报送死刑复核案件时,应将被告口供上令其捺指印及各种调查材料均附卷并做判决,要宣判,并做宣判笔录。当时冀东区划归华北区较晚,冀东行署给华北人民法院的请示函称:“现在各县既无司法组织也无司法工作干部,所有案件只凭公安局审讯材料,在手续上更不完备,现在虽着手建立,但干部缺乏…….”华北人民法院在复函中明确提出要求:“这样在执行中是有些困难,但应设法如何解决

这些困难,不要以困难即不执行必要手续,否则对保障人权政策不利……”

据当地村民李保妮回忆,他小时候经常见到一些从外地来法院告状的人,当时法院对这些群众一律管吃管住,不让群众花一分钱,还负责开放行条安置回家。当时实行的是供给制,法院工作人员自身生活很清苦,跟华北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人员一起大食堂就餐,一日三餐吃的是小米焖饭或是玉米饼子加菜汤。他们吃什么,来上访的老百姓也跟着吃什么。

机构设置与审判工作

华北人民法院建立后,司法机构的恢复被提上重要日程,《通令》规定,“各县政府原有司法机关已撤销者,迅速恢复,已与民、教或公安局合并者,立即分开,名称为司法科或司法处或人民法院”。同年12月颁布的《华北区村县人民政权组织条例(草案)》中,用一章的篇幅对“县人民法院”的职能作出规定:“县人民法院受上级司法机关之领导,并受县政府主席之监督”,“县人民法院管理第一审之刑事、民事诉讼案件。院长除领导司法行政外,并执行审判工作”,“县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时,根据法律进行独立审判,重大案件并组织裁判委员会合议行之”。到19498月,除冀东、绥远一些县外,其他县市都有了司法组织,从华北人民法院到各县共设立了300个司法机关。

华北人民法院成立初期管辖的辖区有冀中、冀东、冀南、冀鲁豫、北岳、太行、晋中、太岳、石家庄市、阳泉市人民法院。当时“一般案件以二审为止,如有不服要求第三审时,由华北人民政府主席指定人员组成特别法庭,或发还华北人民法院复审为终审审理之。”实施的是以二审终审为主,以三审终审为补充的较为完善的审级制度。

华北人民法院在平山工作期间共受理各类案件153件。在整个华北人民法院存续的13个月里,审理、复核了大量的刑事、民事案件,目前尚有300余册民事卷宗栖身于最高人民法院档案管理部门,等待挖掘和研究,还原历史真实,填补历史空白,这为新中国成立后的审判工作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奠定法制建设基础

2011年,曾经在华北人民法院做书记员的高峰老人向走访者回忆,早期审案子,不论是程序上还是定罪依据上,审判员都是抠六法全书,每人手里都有一本。

1949222日,党中央发布指示,废除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及一切反动法令。但彻底与国民党旧法统决裂的决心并不代表新法律的制定工作能够在短时期内完成。为了防止在旧法废除之后出现无法可依的法律空白,党中央要求:“在人民的新的法律还没有系统地发布以前,则应该以共产党的政策以及人民政府与人民解放军所已发布的各种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作依据。”为此华北人民法院制定了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民政、司法等方面的重要法律、法令、条例、训令等170余项。

在这个旧法废除而新法尚不健全的特殊时期,审判员们在判决书中使用了这样的法律依据:“应该本团结生产精神互助合作”“本公平合理精神”等,都充分体现了“照新民主主义政策办理”的要求。判决书还大量适用了公序良俗原则,使得判决结果入情入理。

在当时法律制度不够健全、司法工作条件十分艰苦的情况下,华北人民法院创造性开展工作,确立了时至今日仍有重要借鉴意义的分级审理、刑事复核、诉讼调解等7项司法制度,审理和复核了大量刑事、民事案件,调解处理了大量民间纠纷,维护了华北解放区的法制统一,为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奠定重要基础。

审判体现群众路线

在回溯华北人民法院历史时,一份手写版蝇头小楷的“民国38年度民上字110号判决”,成为一份珍贵的非常具有代表性的研究资料。

这是一份三审判决书,对一起出卖地窨子纠纷进行了判决,平山县白楼村李银喜不服晋察冀边区高等法院冀晋分院1947年作出的二审判决,上诉于华北人民法院。该院判令上诉驳回,为这起历时四年的民间纠纷画上了句号。

本案当事人都是从事织布行业的手工业者,法院对他们的生产行为,采取了支持和保护的明确态度,判决书以“将无用变为有用,促发展农村手工业上来看是好的”,认定出卖行为“是应该准许的”。为了彻底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判决书还用了很大篇幅劝解当事人“建立调协关系”,法院服务经济发展,努力营造安定团结发展氛围的良苦用心跃然纸上。

从判决书的整体风格上,体现出群众路线的精神宗旨。判决书明白晓畅,通俗易懂,用群众语言来陈述事实、辨法析理,传达审判过程、审判结果。同时,作为一篇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强制性的司法文书,其中又有“处分行为”“取得窨子所有权”“资格”“妨害”等法言法语,透出法律裁决的专业性和严肃性。

更难能可贵的是,法官没有因为上诉人的某些主张无证或无理而未将之写入判词,反而引之以为判决说理之用,有诉有判,有的放矢,切中要害,说服力极强,判决书这种对上诉人主张的详细陈述,充分体现出了对当事人诉权的保障,也使得最后的下判令人心服口服。

本报记者 吴艳霞 本报通讯员 刘洁 杜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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