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四七年八月一日)
中央:
拟有华北财办组织规程草案,工委审阅同意,特请审核批准。另报华北财经办事处组织规程颁布:
(一)华北财政经济办事处(简称华北财办),在中央及其工作委员会领导下,统一华北各个解放区(东北暂不在内)的财政经济政策,指导华北各个解放区财政经济工作的推行。
(二)华北财办的工作,除特别重大的问题需经中央及其工委会讨论,并通过中央局执行外,在一般经常的行政问题上,可直接指挥各解放区的财经办事处执行之。
(三)华北财办的任务是:
1. 制定华北解放区国民经济建设的方针。
2. 审查各个解放区的生产、贸易、金融计划,井及时作必要的管理与调剂。
3. 掌握各个解放区的货币发行。
4. 指导各个解放区的对敌经济斗争。
5. 筹建中央财政及银行。
6. 审定各个解放区的人民负担。
7. 审定各个解放区脱离生产的人数及其编制与供给情形。
8. 审核各个解放区的财政预算,并作出必要的调剂办法。
(四)华北财办的内部组织,暂分为秘书处、财政组、经济组、军事供给组、调查研究室。
(五)华北财办设主任一人,由中央指派,主持华北财办的工作。华东中央局、晋冀鲁豫中央局、晋察冀中央局、晋绥分局,各得推荐副主任一人,帮助主任进行工作。
(六)秘书处设处长一人,机要秘书一人,总务科长一人,会计一人,文书一人,掌管机要材料、文书、干部登记、总务等工作。
(七)财政组设组长一人,组员三至五人,掌管关于财政预算。粮食、税收、人民负担等工作。
(八)经济组设组长一人,组员三至五人,掌管关于农、工矿业、合作、交通、运输、贸易、金融,对敌斗争等工作。
(九)军事供给组设组长一人,组员三至五人,掌管关于野战军的供给,军事工业、战时勤务等工作。
(十)调查研究室设主任一人,组员八至十人,分组研究,并编辑财经参考资料。
(十一)华北财办处务会议,由主任定期召集各副主任、组长、秘书处长、研究室主任及其他指定人员出席,主任为主,遇主任缺席时,指定一副主任为主。
(十二)华北财办根据此规程另订办事细则。
(十三)本规程经中央批准施行。